买房对于绝大数普通来百姓来说都算是一件大事,节衣缩食几十年,就盼望着能够早日住进属于自己的房子中。可是买房时签的购房合同你仔细看过吗?日前,江北慈城的王先生正准备购买房子时,发现了这样几条的“不平等条约”。
开发商违约,违约金只是总房价的1%;但你违约,得赔总房价的20%!如果有过连续阴雨天气,你不能追究开发商延期交付的责任!只要房子造好了,即便水电气没通,你也不能追究开发商未如期交付的责任!当王先生拿着这份“不平等”的合约去找开发商时,开发商的态度也很明确:不签这份东西,就不会给王先生办购房合同网签,这套房子王先生就别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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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和王先生的联系,记者了解到王先生看中的楼盘是位于慈城镇湖心居住区、“慈湖人家”北区的北面的湖畔樾山,操盘开发商是新城控股。“透明售房网”显示,该楼盘在2019年3月份取得预售许可证,住宅备案均价约为18000元/平方米。
王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看中的是一套联排别墅,目前市场价在350万到400万元。一个多月前,他在已经支付百分之五十房屋首付的情况下,去跟开发商签合同,却被临时要求签订一份“补充约定”。具备一些法律知识的他在看完这份“补充约定”,很快就意识到这实则是一份“霸王条款”!在跟销售人员沟通无果后,王先生当场拒绝签订这份“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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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王先生给记者展示了开发商要求签订的“关于《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宜的补充约定”的图片。
其中让王先生感到不满的条款有这样几条:“买受人(购房者,下同)若未按期付款……逾期超过30天的,出卖人(即开发商,下同)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取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违约、无效、撤销、解除或终止时……买受人应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其范围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因商品房降价给出卖人造成的房屋销售损失等。房屋销售损失……不低于本合同标的房屋售价的20%。”;“如买受人以限购不能办理产证为由解除该房屋销售合同的……出卖人有权扣除合同总价款30%的赔偿金后将剩余房款返还买受人。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其他任何法律责任。”。记者注意到,对于房产开发商的约束性条款仅有一条:“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向其承担之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其他损害赔偿等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买受人实际支付房款的百分之壹。”
相比较买房者动辄总房价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违约赔偿比例,开发商却仅仅只有百分之一,这样的违约成本对于房企来说似乎并不值得一提。用王先生的话说就是:“三、四百万的房子他们顶多赔三、四万,而购房者违约要支付六、七十万的赔偿。这种不公平的条款能签吗?”而王先生所认为的“不公平”的条款,还远不止于此。
王先生向记者展示了在补充约定中的“房屋交付”条款的相关内容,其中提及:“若因连续阴雨,按政府要求避险,退让或为遵守、配合法规政策的变化以及政府有关机构的行为而引致的房屋交付延迟,买受人同意免除出卖人相应的违法责任”。王先生对此感到不解,“连续阴雨就是延期交付的挡箭牌吗?到时候不交付,我还要去气象局开具阴雨天数的证明吗?这个我不接受。”
“最可笑的是,这个补充约定连购房合同里约定的交付时间,都给否定掉了。”王先生说。他给记者指出补充约定中很绕口、很费解的一项条款:“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一致同意,将原《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第(2)项中关于‘本条约定的出卖人应承担的逾期交房责任仅限于以下情况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未满足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表述,调整为本条约定的出卖人应承担的逾期交付责任仅限于以下情况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前未满足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
王先生告诉记者,这则条约的实际意思是开发商只要提供证明证明房子没事就行了,至于水电等基础设施有没有、能不能按照购房合同限定的时间交房,他们都不用承担责任。
记者向有关部门求证了解到,湖畔樾山这份补充约定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所以从程序上来说就不是一则合法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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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之后,王先生向有关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5月17日,慈城镇方面回复表示:“已向开发商反馈您的情况,目前开发商已与您取得联系,将进行当面沟通。”
王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也已经与开发商接触过多次,表达了自己的合理诉求:希望能只签《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开发商明确回绝了这一请求,表示补充约定必须得签,否则王先生的购房合同就不能网签备案。在双方争议无法调节的情况下,王先生选择向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举报。
就王先生遇到的的“不平等条约”的问题,记者请教了海泰律师事务所的周荣伟律师。周律师表示,补充约定的部分条款明显违背《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大大规避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减轻开发商责任,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对于王先生是否能够不签定这份“不平等”补充合同的前提下购买房子,记者还将保持关注。